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欠债人下落不明债权人如何讨债

2000-06-29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1996年6月,我借给郑某2万元钱翻建房屋。还款期限届满前一个月,郑某到外地办事,且一去不复返,现已两年多,郑某家人也不知其下落。我急等钱用,要求郑某家人代其还债,但遭拒绝。请问,怎样才能要回该笔借款呢?

专家意见: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,债权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。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借贷关系存在,法院就会立案受理。法院受理后一般用公告形式传唤。公告期届满,债务人仍不应诉时,法院审理后可作缺席判决。判决生效后,经债权人申请,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后,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、财产的办法来为债务人清偿债务。此外,债权人还可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失踪,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。我国《民法通则》规定: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,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。你与郑某有债权债务利害关系,且郑某已下落不明两年多,因此,你有权向郑某住所地法院提出申请。法院受理后,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,公告期届满,如郑某重新出现,你可要求他还款;反之法院就会据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。此后,你可向郑某的财产代管人要求还款。如果代管人拒绝还款,可向法院起诉,由法院强制代管人支付。

(《中国经济时报》2000.6.24潘家永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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